广西博白:乡村的年味儿越来越浓******
本报驻广西记者 宾 阳
腊月迎春,桂东南乡村的年味越来越浓。1月5日晚,六万大山西麓、千岛湖东岸,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江宁镇长江村锣鼓喧天、载歌载舞、热闹非凡,“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文化惠民文艺演出正在这里举行。
有一股力量催人奋进
当晚的节目丰富多彩,独唱、舞蹈、杂技、小品、快板等各种形式的文艺演出深受村民喜欢。“特别是采茶戏小品《三下跪》,讲的故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让我非常感动。”长江村村民李阿姨有感而发。
《三下跪》讲的是养羊专业户刘济源对偷羊村民李中田的谅解并提供就业机会的故事。博白县采茶剧团团长吕光东说:“守法、孝顺、包容互助、坚定理想信念和奋发图强,是该作品展现给观众的主题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下跪》正是根据长江村发生的故事而创作的。刘济源的生活原型是长江村土生土长的“80后”刘入源。近年来,刘入源以“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带动1500户贫困户养殖黑山羊脱贫致富,户均年增收2万元以上。与此同时,刘入源热心公益,2017年起,每年捐助120万元,用于扶贫帮困。2018年以来,刘入源先后被授予“全国农业劳动模范”“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全国十佳农民”等称号,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自己的经历被搬上文艺舞台,是乡亲们的信任、社会的认可,我更觉责任重大。”刘入源表示,今后要不断创新模式,把特色产业做强做大,推动乡村振兴,让更多的乡亲发家致富。
把欢乐送到村头巷尾
“《秋意》《心之愿》两个舞蹈节目美到醉人。”1月4日晚,博白县的文化惠民演出在水鸣中学举行,喜欢舞蹈的初三学生李美琳说,“看到精彩的演出,学习疲劳感立马烟消云散。”
“通过下乡演出,我们更了解基层,更清楚观众喜欢什么节目,对创作很有帮助。”李开贵是博白县采茶剧团的年轻舞蹈演员,他认为,基层舞台是一个实打实的练功坊、大学校。
水鸣中学教师宾业菊表示,演职人员下午就来搭台了,晚上演完还要拆运,加上天寒地冻,演职人员好辛苦,“基层群众的欢乐当中饱含艺术工作者的汗水”。
“虽然辛苦,收获也是满满的。”身兼演员和主持人的黄一苹感慨地说,从2017年至今,她主持文化惠民演出已经有200多场。印象最深的是有一次演出中下起了雨,很冷,演员们坚持演出,观众一个也没走,撑着雨伞看完演出。“结束后,乡亲们送来了姜糖水,并感谢演员们冒雨表演精彩节目。那一刻,我们感动得泪流满面。”黄一苹说。
按照计划,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博白县2022年文化惠民文艺演出共38场,由博白县采茶剧团艺术中心组织举行,在全县28个乡镇的乡村、社区和学校巡演。
“演职人员白天在县城上班,下班后到相关乡镇村屯演出,持续近3个月。”吕光东表示,有时候去一些偏远的乡镇,路程较远,演出后回到县城,已经是凌晨一点多了。
在节目方面,博白县的文化惠民演出注重基层群众喜闻乐见、文化传承、艺术欣赏和生活科技普及,兼顾艺术性、娱乐性、正能量和政策宣传,提高乡村群众参与热情。
乡村振兴需要文化振兴,需要把文化发展成果带到基层,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群众文化自信。“把欢乐送到村头巷尾,让艺术走进基层、贴近群众、融入生活。”吕光东说。
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
博白是人口大县、农业大县,全县常住人口近200万,近六成在农村。在乡村振兴中推动人民群众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任重道远。
“除了县采茶剧团艺术中心承担的文化惠民主题演出,全县还有70多个民间文艺团体,每年到各个村屯演出数千场次。”博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庞剑表示,其中,大部分演出被列入政府扶持范围,每场补贴2000元至3000元。执行过程中实施抽查机制,调查演出的群众满意度,并据此协调演出团队,确保演出质量。
水鸣联合采茶戏团目前有11人,以演出桂南采茶戏为主,剧目多为《吕蒙正》《董永卖身葬父》等古装剧,每年演出近300场。该团的骨干演员梁振业表示,政府补贴可以解决剧团部分开支,更重要的是激发民间艺人创作和演出的热情,不断提高节目质量。
博白是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桂南采茶戏是该县代表性民间戏曲艺术。在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当中,博白县采茶剧团改制成立县采茶剧团艺术中心、县民间文化艺术保护传承和展演中心,并在各乡镇成立30个艺术培训中心。2015年起,博白县与广西艺术学校合作,委托办班培养采茶戏和杂技人才,培养对象均为各艺术培训中心发现的好苗子。几年来,一批又一批青年艺术人才从学校毕业回到县里,队伍日益壮大。
青年演员覃福友2015年被选送到广西艺术学校学习戏曲专业,2018年毕业回来之后,他参加了新编排的大型桂南采茶戏《绿珠女》《八桂先锋朱锡昂》等剧目排演,表现出色。如今,覃福友已成为采茶剧团独当一面的年轻骨干演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着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为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提供丰富精神食粮和重要保障。”庞剑说。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